发布日期:2024-12-20 21:06 点击次数:204
截至2024年12月10日收盘,鑫科材料(600255)报收于2.73元,上涨2.63%,换手率11.44%,成交量206.7万手,成交额5.66亿元。
当日关注点交易:鑫科材料主力资金净流入4417.81万元,占总成交额7.8%。股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减持174.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0969%。公告:鑫科材料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股东大会:鑫科材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高速铜连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增补独立董事等议案。交易信息汇总鑫科材料2024-12-10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417.81万元,占总成交额7.8%;游资资金净流出3299.98万元,占总成交额5.83%;散户资金净流出1117.83万元,占总成交额1.97%。
股本股东变化根据12月10日市场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公告及交易所披露数据整理,鑫科材料(600255)最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9日公司董事宋志刚、高级管理人员邢维松、董事张龙、高级管理人员胡基荣共减持公司股份174.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0969%。变动期间公司股价上涨5.56%,12月9日当日收盘报2.66元。
公司公告汇总鑫科材料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4-072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 12月 9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到董事 7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3)。表决结果:同意 7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天驰君泰: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鑫科材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4-071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9日 -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总部会议室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54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8,900,424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2.6 -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3人,董事王生先生,独立董事傅代国先生、李明茂先生、汪献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 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席丽娟女士列席会议。
议案审议情况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A股:同意 224,630,955(98.1347%),反对 2,797,569(1.2221%),弃权 1,471,900(0.6432%)《关于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A股:同意 49,463,055(95.2292%),反对 1,684,469(3.2430%),弃权 793,500(1.5278%)本议案关联股东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序号 3.01 傅代国:得票数 200,833,608(87.7384%),当选议案序号 3.02 李明茂:得票数 195,139,728(85.2509%),当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47,671,555(91.7801%),反对 2,797,569(5.3860%),弃权 1,471,900(2.8339%)《关于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49,463,055(95.2292%),反对 1,684,469(3.2430%),弃权 793,500(1.5278%)《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傅代国:得票数 23,874,208(45.9640%)李明茂:得票数 18,180,328(35.0018%)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汪泳艳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董秘最新回复投资者: 尊敬的公司领导,贵公司产品广泛使用于精密接插、高端电子无器件、大规模集成电路、通讯设备及5G、智能终端领域等,请问华为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的产品?董秘: 公司与华为无业务往来。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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